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推进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的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和人才优先发展的理念,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创新人才聘任机制,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全力提升学校人才队伍的规模与质量。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以支撑学校发展目标为前提,聚焦“高端人才集聚”的一号工程地位,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目标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类别与聘用条件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一般聘用至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引进时分为六个类别聘用,以A-F类表示。
第五条 人才聘用的基本条件:符合“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身心健康。
第六条 应聘具体条件
A类:不受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历等条件限制。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带头人、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排名第一),或具有相当学术造诣的海内外高层次顶尖人才。
B类:原则上55周岁以下,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历等条件限制。为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负责人、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或具有相当学术造诣的海内外专家学者。
C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资历等条件限制。为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负责人,或具有相当学术造诣的海内外人才。
D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资历等条件限制。为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浙江省“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青年项目入选者、学校经评审聘任的“运河特聘教授”,或具有相当学术造诣的海内外人才。
E类:具有博士学位,经学校评审聘任至学校“朝晖特聘研究员岗位”,详见《浙江工业大学“朝晖特聘研究员岗位”实施办法》;在原单位已聘任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具有博士学位并经学校评审聘任至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F类:原则上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经学校评审聘用的专任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
第三章 人才聘用方式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聘用根据是否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是否全职在岗等情况分为“事业聘用”、“全职聘用”和“柔性聘用”三种聘用方式。
第八条 “事业聘用”方式要求聘用对象全职在岗,学校为其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相关制度管理。
第九条 “全职聘用”方式要求聘用对象全职在岗,学校通过工作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柔性聘用”方式一般要求聘用对象每年为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学校通过聘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制,须经学校、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受聘人三方协商确定聘任期限、聘任岗位、聘期目标、工作任务、岗位待遇等内容,并签署岗位聘任合同。其中,“事业聘用”受聘人需签署“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岗位聘任协议”;“全职聘用”受聘人需签署工作合同(含岗位聘任协议相关内容);“柔性聘用”受聘人需签署柔性聘用协议。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时设置首聘期。其中“事业聘用”方式聘用的人才首聘期为:E类及以上人才5年、F类人才3年;“全职聘用”方式聘用的人才首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柔性聘任”方式聘用的人才首聘期为1-3年。首聘期结束可续聘或转为其他聘用方式。
第四章 人才待遇
第十三条 “事业聘用”方式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一)学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国家规定的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学校根据高层次人才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浙工大〔2016〕23号)规定的标准,为其发放岗位绩效津贴。
(三)高层次人才参与用人单位的年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享受相应的年终绩效考核奖励津贴。
(四)学校根据聘用合同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的特殊津贴、科研启动及平台建设经费等,并按照人才类别提供专用房或相应的购房安置费。
(五)相关待遇标准及发放方式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四条 “全职聘用”方式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参见《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年薪制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发〔2017〕14号)等文件。
第十五条 “柔性聘用”方式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一)根据受聘人的具体情况提供工作津贴,完成基本目标任务后,可对其超额完成的任务指标约定奖励方法与标准。
(二)在引进的首个聘期,可根据受聘人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学校和用人单位提供科研启动及平台建设经费。
(三)受聘人在校工作期间,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临时住房或租房补贴。
第十六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等待遇,聘任合同(协议)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的成果原则上不享受奖励。
第五章 人才引进
第十七条 制定引进计划。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目标责任、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在每年底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人事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全校人才引进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由学校或用人单位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实施全球公开招聘。
第十九条 即时引进。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学科建设急需,可“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经学校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议确定后即时引进。
第二十条 应聘及遴选。
(一)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用人单位组织面试、教学试讲以及就应聘者的思想道德、学术水平及发展潜力、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引进人员审批表》,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向人事处提出申报。
(二)人事处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队伍建设总体情况进行初审,视实际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学术委员会、校外同行专家对应聘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
(三)A-D类人才引进,由学校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后确定人选,运河特聘教授岗位、朝晖特聘研究员岗位分别按照相关文件进行评审引进;E类中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F类人才引进,由人事处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聘用方案由学校最终审定确定后,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结果,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委员会定期组织专门会议审议确定。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可直接聘任至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章 聘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实行聘期管理,聘用合同(协议)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共同协商确定,内容包含聘期内应实现的工作目标、应完成的工作任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聘期工作目标包括入选人才项目、取得重大科研项目、获得重要奖项、发布顶级期刊论文等与高层次人才引进类别相对应的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五条 聘期工作任务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社会服务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应完成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六条 聘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期满考核两种类型。
(一)年度考核与用人单位教师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主要考核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目标实现的进度情况,包括师德师风、工作纪律等,以聘用合同(协议)以及本单位(部门)年度考核办法为依据,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作为年终绩效奖励、绩效年薪或其他约定的奖励发放依据。
(二)期满考核在聘期结束前进行。主要考核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实现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聘期结束前3个月,由受聘人向用人单位提交期满考核材料,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对其聘期内的成果及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意见,并在通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提交学校。
学校组织专家评审会,邀请受聘人进行聘期述职或用人单位汇报,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考核结果建议提交学校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作为高层次人才续聘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聘用对象聘期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关系,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聘用对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可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对象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聘用关系(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自费出国留学等)的,应按聘用合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浙工大发〔2016〕34号)自当日起不再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事业聘用”教师待遇标准及发放方式
附件:
“事业聘用”教师待遇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人才待遇标准
表1 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待遇表(单位:万元)
人才类别 | 特殊津贴(+基本结构性工资) | 购房安置费 | 科研启动经费 | |
A类 | 一人一议 | 一事一议 | ||
B类 | 50-70 | 300-500 | 一事一议 | |
C类 | 40 | 150-250 | 100-300 | |
D类 | 25 | 150 | 50-100 | |
E类 | 运河青年学者 | 15 | 100 | 20-80 |
特聘研究员/正高 | 等同正高级 | 80-85 | 工科:20 文理科:10 | |
特聘副研究员/副高 | 等同副高级 | 70-75 | 工科:10 文理科:5 | |
F类 | 中级 | 60-75 | 5 |
二、薪酬
D类以上人才、E类中的运河青年学者岗位的薪酬方案中包括“特殊津贴”。特殊津贴,是指聘用对象在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全部薪酬的基础上,有学校额外提供的特殊薪酬部分。
E类中的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岗位人才薪酬体系按照学校《朝晖特聘研究员岗位实施办法》执行。
F类人才薪酬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标准提供。
三、购房安置费
(一)购房安置费标准
1.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购房安置费在引进时参照表1标准一人一议,上限标准可在相应标准基础上最高上调20%。
2.E、F类人才引进的购房安置费标准。
表2 E、F类人才引进的购房安置费标准(单位:万元)
类型 | 首聘期 | 聘期任务完成情况 | 首聘期发放 | 考核合格续聘 后发放 | 合计 | 是否 续聘 |
运河青年 学者 | 五年 | 按合同考核 | 50 | 50 | 100 | 考核合格续聘 |
特聘研究员/正高级 | 25 | 55 | 80 | |||
特聘副研究员/副高级 | 20 | 50 | 70 | |||
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 三年 | 聘期考核优秀 | 15 | 55 | 70 | 是 |
聘期考核合格 | 45 | 60 | 是 | |||
部分完成聘期任务 | / | 15 | 可延聘一年 | |||
聘期考核不合格 | / | 15 | 否 | |||
延聘 一年 | 延聘后考核合格 | / | 20 | 20 | 是 | |
延聘后仍考核不合格 | / | / | / | 否 |
注:E、F类人才中具有海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的(运河青年学者除外),首聘期购房安置费可在上表基础上再增加5万元。
3.以上购房安置费标准包含货币化住房补贴和安家费补助。
(二)购房安置费发放方式
1.D类及以上引进人才:入职报到后可以一次性发放购房安置费总额的1/2,余款在续聘期内分年度等额发放,发放年数为十年服务期扣除首聘期年限。
2.E、F类引进人才的购房安置费发放:首聘期购房安置费在入职报到后一次性发放。考核合格续聘后的购房安置费,在续聘期内分年度等额发放,发放年数为十年服务期扣除首聘期年限。
3.首聘期内,引进人才在学校办学所在地购房者,可凭购房协议或房产证向学校预借部分安置费用于购房,预借额度为总额度标准的60%减去已经发放的首聘期安置费。
4.首聘期考核合格续聘后,引进人才在学校办学所在地购房者,可凭购房协议或房产证向学校预借尚未发放的续聘期购房安置费用于购房。
5.若夫妻双方均为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就高一人享受其购房安置费标准,配偶享受其本人购房安置费标准的50%。
6.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时间满10年者,发放和预借的购房安置费全额归个人所有;在校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调离学校时须全额退还已发放和预借的购房安置费,其中E、F类引进人才因首聘期考核不合格而不再聘任的无需退还首聘期购房安置费;在校工作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调离学校的,停发后续购房安置费,如有预借的应归还不满服务期年份的购房安置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7.引进人才领用购房安置费后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8.未选择人才专用房或购房安置费的,可享受租房补贴(3000元/月,周期2年),同时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四、科研启动经费
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人才引进科研启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发〔2016〕79号)规定执行。